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因被害人徐某某旺多次举报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陈某某为打击报复,与胡某某、卯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谋设置圈套用以威胁、敲诈徐某某。2018年6月15日,陈某某、胡某某等人故意约徐某某到武义县履坦镇国友酒店吃饭喝酒,后继续拉徐某某去KTV唱歌喝酒,期间徐某某喝醉,被胡某某、卯某某安排的李某某等人带至武义宏福大酒店开房,由李某某脱去其和徐某某的衣裤,并拍下两人的裸体照片。同年6月20日晚,卯某某带领刘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人到徐某某家中,谎称徐某某睡了其兄弟刘某某的未婚妻(李某某假扮),借此向徐某某敲诈人民币15万元,过程中徐某某曾打电话向陈某某求饶未果,后因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卯某某等人未能得逞。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康市壶山派出所被依法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卯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晨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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