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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管内长春市二道区上东城市之光****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1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l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长春市二道区上东城市之光小区19栋2606室其女友张某某处,发现屋内有一名男子,遂当场对张某某辱骂、殴打并拍下张某某裸体视频,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写四十万元人民币欠条并以其房产做抵偿。后被告人李某某胁迫被害人张某某一同前往长春市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办理登记出让手续,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程某某、李某甲、单某某、董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石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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