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1********,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相识,在聊天过程中,王某某将自己的多个不雅视频及照片发给李某某,同年4月两人发生矛盾,李某某以在网络上散布王某某上述不雅视频及照片相威胁索要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迫于无奈答应并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某5000元。2020年3月,为了拿到剩余钱款,李某某冒充女性网友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佯称在网上看到王某某的不雅视频和照片,劝说王某某向自己支付剩余钱款,因王某某无钱支付而未果。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原籍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别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散布其裸照及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1万元钱,其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李某某5000元,后李某某仍通过微信向其索要剩余钱款的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遭被告人李某某以裸照、不雅视频敲诈勒索的聊天记录及转账的事实。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手机扣押的事实。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证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用于实施敲诈勒索的被害人的不雅视频、照片及从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内调取的聊天记录情况。
5.账户历史明细、交易对手名称、账号,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人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6.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检讨书,证明2019年3月其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并从王某某处获得裸照及不雅视频,同年4月因两人闹矛盾,其以在散布王某某裸照及不雅视频相威胁向王某某索要1万元钱,同月16日,王某某向其农行卡内转账人民币5000元;2020年3月,其为了索要剩余钱款,冒充女性网友通过微信劝说王某某向自己支付钱款,因王某某无钱支付而未果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跃辉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