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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于在本市清溪镇重河新围仔村一路段处,见被害人佐某某从上述巷中走出,遂上前以举报佐某某嫖娼让警察抓佐某某为由索要财物,佐某某因害怕便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3500元。

2020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又在本市清溪镇振兴四路清溪碧桂园翡翠湾路段处,见被害人樊某某骑电动车从内出来,遂上前以举报樊某某嫖娼让警察抓樊某某为由索要3000元,樊某某因害怕便乘坐李某某的摩托车到清溪碧月湾旁中国农业银行内取出3000元交给李某某。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佐某某等被害人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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