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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83********,汉族,小学肄业,黑龙江省穆棱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庙**村。2019年9月25日李某某因敲诈勒索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结伙,以陆某某与许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以向公安机关告其强奸相要挟,勒索陆某某现金1万元。赃款分肥。

2、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结伙,以杨某某与许某某在KTV唱歌为由,以报警处理或者告诉杨某某之妻相要挟,勒索杨某某现金2000元。赃款分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陆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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