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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2000********,汉族,高中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院****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抢劫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院其居住的宿舍内,长期对其同宿舍同学被害人马某某骂、威胁,并自称“老大”,指使马某某为其打饭、买烟,强制马某某背课文,以致于被害人马某某对其产生恐惧心理。被告人李某某继而又通过暴力殴打、威胁的方式,多次向被害人马某某索要钱款。案发期间,被害人马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46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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