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4195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路街道办事处告知其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该也多次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的情况下,仍在全国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多次以“上访”相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25600余元。分别是:
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到北京信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到北京信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1000元;
2017年7月30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到北京信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3100余元;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到北京信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600元;
2018年3月1日至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到北京信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1150元;
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到青岛市信访局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1000元;
2019年2月1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到北京信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840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信访期间,以要继续去北京信访为要挟,3月12日至3月14日,要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带其在泰安、曲阜**旅游,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1831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信访期间,以不安排其旅游就继续在北京上访为要挟,迫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给其购买车票(81元)至承德旅游。2019年6月3日,李某某以不给报销在承德旅游的费用就继续去北京信访为要挟,敲诈勒索青岛市市北区政府人民币1000元。
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李某某敲诈勒索钱款明细、息诉罢访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新燕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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