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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7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街**号。2012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洪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遭到拖延后,便以将被害人现任男友信息告知仍在纠缠的前男友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5万元,被害人洪某某被迫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5万元。同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将被害人洪某某的个人隐私告知现任男友相威胁再次索要5万元,被害人洪某某拒绝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第二次敲诈勒索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霞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5万元。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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