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某、张某甲、李某丙、张某乙、周某某、李某丁(六人均已判刑)经过预谋,多次在廊坊市霸州市、廊坊市文安县等地,盯梢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害人,后驾驶车辆故意剐蹭酒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方式,利用被害人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向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
1、2017年7月10 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李某丁来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李某甲、李某丁通过盯梢,发现被害人韩毅方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冀JU****(现已变更为冀J3****)的灰色东风标致小型汽车,即通知张某甲等人。张某甲驾驶牌号为冀R3****的黑色奔驰小型汽车在霸州市创富金街附近故意剐蹭韩毅方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相继赶至现场,4人以对方酒后驾车为由相威胁,敲诈韩某某人民币11600元。
2、2017 年9 月3 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某、张某甲来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王某某、张某甲通过盯梢,发现被害人李秋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冀RY**的白色长安小型汽车,即告知李某甲剐蹭该车辆。后李某甲遂驾驶牌号为R3**的黑色奔驰小型汽车在文安县老一中附近剐蹭李秋成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张某甲2人赶至现场,3人以对方酒后驾车为由相威胁,敲诈李某戊人民币10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李某丁、李某甲等人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慕小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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