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XX,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8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516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6月29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12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顿亚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XX因案发几天前赌博输钱,怀疑被顿XX“出老千”。2019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XX与赵X涛、张X卫、李X卫、赵X龙(均另案处理)商议以再次赌博为借口将被害人顿XX骗至封丘县黄陵镇平街村,想办法把输的钱要回来。当晚,顿XX等人到场后,李XX以自己输钱、顿XX“出老千”为由向顿XX索要2万元人民币,并对其进行威胁,后顿XX与同行人员向李XX给付1.85万元人民币后离开。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XX给被害人顿XX打电话,以帮助他人举报顿XX犯罪为由又向顿XX索要5万元人民币,因遭到顿XX拒绝未得逞。

到案后,李XX对2019年12月9日、10日两次索要被害人顿XX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述,但作无罪辩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1把、擀面杖1根。

2.被告人李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举报信、通话录音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赵X涛、赵X增、高X江、顿X民王X王X前、张X卫、李X乐、李X帅、张X涛、李X卫、赵X龙等的证言;

4.被害人顿XX的陈述;

5.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6.通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采用暴力威胁已要回所输赌资的情况下,又采用胁迫手段,再次勒索被害人钱财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王瑾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剪刀、擀面杖各1把(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