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5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路586号2单元402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分别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大道287号2单元302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被告人曹某某偷手机。9时30分许,李某某骑摩托车载曹某某在浠水县散花镇**老街集贸市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趁干某不注意,由被告人曹某某从干某的上衣右口袋偷得一部粉红色OPPO手机,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接应曹某某欲逃离现场,被周边群众发现并控制,被盗手机当场被追回,交还到干某。干某电话报警后,浠水县公安局散花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详细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干某的陈述;4. 鉴定意见;5. 指认照片;6.讯问视频光盘;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手机一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葵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