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庄**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伟,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污染环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租下佛山市南海区**镇**基地一地块,未办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装有废机油的废油桶露天堆放在场地内,部分废液经过雨水冲刷,直接流入泥地,造成环境污染。
2020年8月31日,民警联合南海区环保局查处该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查获废机油、油桶等物品合计13.07吨。
经对李某某堆放的废机油桶内采集的废机油抽样送检,样品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检察官助理:赵 婵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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