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3704041967********,初中文化,原山东**有限公司印染车间污水处理员工,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路**号,现住枣庄市峄城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前后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重点排污单位“山东**针织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避免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在线数据超标,逃避环保部门的处罚,在曹某某(已判决)等人的指使、授意下,与宋某某(已判决)采取在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内侧插入塑料软管排放清水稀释污水的方式,干扰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控设备采集数据,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COD)等污染物。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曹某某、宋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贾某某、李某某5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部分塑料软管等物证,现场检查录像等视听资料,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案卷、承包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控设备,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COD)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76637****。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罪具结书各一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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