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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群众,高中文化,个体经商,现住霸州市**镇**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霸州市**镇经营霸州市**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2019年底,其修建了一条从污水处理池通往市政管网的管道。自2020年4月开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十余吨废水(属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通过该管道向市政管网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到霸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梁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引流实验笔录、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暗管方式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玉彪

                               检察员助理:李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霸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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