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丰城市**街办**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6时20分许,在丰城市龙光大道人民医院圆盘东侧路段,李某某驾驶赣C*****重型自卸货车沿紫云大道行驶至龙光大道人民医院圆盘东侧路段右转弯时,与熊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助力车相撞,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经责任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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