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系丰城市某某镇某某村干部。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在丰城市G238国道某镇某某宾馆门口路段,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1.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签于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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