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9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湘*****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常德市武陵区**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砂场附近路段时,遇被害人姜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该道路同向在前行使至该路段,由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避让非机动车,姜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在现场接受调查,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30****;
2.移送案卷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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