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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T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东侧约7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现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林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物证照片说明;

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血醇检验报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见证书;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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