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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小区。2019年4月8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本院依法决定逮捕被告人李某甲。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4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蒙G*****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4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248km+800m处时,驶入北侧路沟内,致车辆损坏,乘车人李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及另一名乘车人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系因大失血合并多发性肋骨骨折致呼吸衰竭死亡。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核实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8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晓华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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