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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7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口北路段时,与行人吕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吕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符合头部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符合胸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在现场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晨光

      刘晓艳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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