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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傣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5********,中专文化,昆明**汽车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8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J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孟线由思茅区往澜沧县方向行驶至昆孟线K840+950M 处时,驶入对方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载刘某某)的云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现场死亡,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后,认定驾驶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定驾驶人张某某、乘车人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死亡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19101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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