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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乡**村**屯,农民。2016年1月2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吉J****3号捷达轿车,沿原省道106线公路在光明乡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106线89KM+410M)左转弯时,与毕某某驾驶的吉J****1号自北向南行驶的长安羚羊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吉J****1号驾驶员毕某某及乘人冯某某受伤,吉J****3号车乘人李某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李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长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办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岭县看守所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通知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冯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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