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6********,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罗某甲沿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大平掌矿山公路由那澜村委会方向往大平掌矿山方向行驶。当日10时2分许,其行驶至大平掌矿山公路K23+30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后滑行过程中与对向由高某某驾驶的云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罗某甲和李某某受伤、罗某甲经送普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1.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后轮制动功能有效,前轮制动功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车速无法计算;2.云F*****号车生事故时转向功能、制动功能有效,车速无法计算;3.送检的李某某、高某某血样(检材)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甲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被告人李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何某某、陶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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