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住霍邱县**镇**村**组,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7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98km+800m处,与马路西侧行人张某某相刮碰,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李某某报警,在围观群众及被害人亲属到达现场后离开,次日凌晨李某某投案,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程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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