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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桑塔纳”轿车沿街道由西向东行至丰南区村庄街里时,撞伤推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乙后又撞击停放路边的郑某某驾驶的“郞逸”轿车,造成李某乙受重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甲弃车逃逸。

后经交警电话传唤,李某甲主动投案,并与李某乙、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122记录单等文书; 

2.交警部门驾驶证、车辆登记查询;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5.郑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6.勘验笔录;

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8.痕迹检验报告、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

9.李某甲户籍信息、党员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甲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可以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且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综上,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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