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483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E3***5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翔县104省道119公里300米(横水镇街道)路段,驶入路右非机动车道,与前方同方向雷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尾部相撞,致雷某某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雷某某经宝鸡市高新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3日死亡,经凤翔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雷福奎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雷某某尸体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辉
检察官助理:李明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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