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1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晋K****7/晋K****挂号重型半挂大货车沿209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90公里+30米处时,与前方行人郭茂林相撞,致郭茂林受伤,车辆受损,后郭茂林经救治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10日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14112712019000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郭茂林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同年11月19日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到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吕公交复核字结论【2019】第0002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该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决定予以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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