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3010,汉族,高中文化,系抚顺市**集团**,住抚顺市顺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委**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20时45分许,酒后驾驶辽D****6号小型轿车沿抚顺市顺城区隆城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隆城街裕城路交通岗北10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1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公某某、季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 察 员: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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