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平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05时10分许,平泉市杨树岭镇朱家沟村李某某(女, 48岁) 驾驶冀HAE692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沈线316km(平泉市赶瀑河子村)路段, 与前方同向行走的平泉市卧龙镇赶瀑河子村的行人姜某某女,64岁)、谢某某(女,54岁)相撞,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谢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玉芬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李某某 修某某 邢某某;
鉴定人: 张某某 李某某 骆某 姜某某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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