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淄博市**县**镇**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超速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蒲某甲、蒲某乙、车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孙某某)沿**路北侧快速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区**村路段,前方同向行驶在慢速车道内的马某某驾驶的鲁******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向左变更车道,被告人李某某向左打方向躲避时,车辆撞至路中间隔离护栏上,被害人蒲某甲、蒲某乙、车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孙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蒲某甲构成重伤一级,被害人车修爱构成属重伤二级。被害人蒲某乙后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5月7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06588****)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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