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县**镇**村**组。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县**镇**路经营“XX”宾馆期间,容留孙X在宾馆卖淫,并介绍段XX、陈XX卖淫,从中提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X、霍某某、张某某、陈XX、段XX、沈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