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县**镇**村**组。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县**镇**路经营“XX”宾馆期间,容留孙X在宾馆卖淫,并介绍段XX、陈XX卖淫,从中提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X、霍某某、张某某、陈XX、段XX、沈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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