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汤头街道观塘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头街道汤河桥路段时,被河东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截图、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定娜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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