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来大街交汇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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