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上塘镇**社区**小区**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55分许,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西中队在丰城市上塘镇**大道**中队门口路段开展交通违法行动检查时,发现赣C****1二轮摩托车行驶过来,于是拦下检查,经查发现驾驶人名叫李某某,便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立即带至丰矿总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4月25日,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2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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