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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邀约李某甲等人到家中吃饭饮酒,期间李某某喝了约三两白酒。当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搭乘李某甲到祥云县城***路购买香烟,后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甲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返回家中,途经**路路口时,李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十字路口,与杨某某驾驶的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号牌为云******)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的亲属电话报警。民警处警时,对李某某、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李某某的检测结果为274mg/100ml,杨某某的检测结果为0mg/100ml。随后,民警带李某某到祥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5.04mg/100ml。

另查明,截止案发时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杨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2。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李某甲无责任。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和杨某某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忽伊妮

                                 检察官助理:宋  超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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