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6日00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太原路**路交叉口西侧掉头时,与沿太原路自南向西左转弯乔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李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丽萍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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