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于**被阳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阳谷县**镇**楼村与他人饮酒后,于21时许独自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回家,当行驶至**路**镇**村路段时,遇前方民警正在执勤,李某某见状下车逃跑,民警发现后追赶并将其抓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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