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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81********,汉族,大专文化,**身房**,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2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广雅大桥东路段时,被在此例行查检的交警人员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柳州市中医院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03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888****;保证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359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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