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区**花园。2016年11月25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豫N*****的小型轿车,在本市东城区神火雅苑路段附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黄一鹤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917;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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