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初中文程度化,务农,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街**号,2018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为闽******)由建瓯市“新叶KTV”往建瓯市七里街诊所方向行驶,途经七里街红绿灯路口时,与柳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8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带被告人李某某到建瓯市**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6.6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2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