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5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HR3101号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站前区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弘逸园小区南2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5019号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6.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园馨

检察官助理:鲁丹丹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大石桥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