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单元**室,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母亲家吃饭,席间饮酒。17时4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F****2号面包车沿丹东市元宝区长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丹东市元宝区兴仁小学门前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辽F****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李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随后,交警赶到医院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2020年2月12日,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2月21日,李某某赔偿刘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450元,刘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2月19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照片、现场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红艳
助理检察员: 邵英健

二O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