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5********,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G*****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京广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屏路口北侧约5米处时,追尾被害人彭某某驾驶豫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致该车乘客被害人李某乙和姚某某受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血醇含量为242.88mg/100ml;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彭某某的车损为35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被害人彭某某、李某乙、姚某某陈述;3、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前科情况、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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