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道**号**苑**幢*单元**层**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43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JL****号小型轿车,在思茅城区沿普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普洱大道鱼水路红绿灯附近,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云JL****号小型轿车和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7.1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交通设施清单及发票、行政处罚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赵某、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江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镇北**区居民委员会**大道**号**苑**幢*单元**层**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