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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现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8时,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廖某某在本市***食堂内吃饭,席间饮用白酒。次日凌晨,李某某无证驾驶湘******两轮摩托车回本市***住处,途经岳阳楼区**路**路段时,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98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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