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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本市** “**”清吧喝酒。23时许,李某某驾驶其湘******小车从**去往本市**,途经**路**街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合执法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血液样品和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平安司鉴[2019]毒鉴字第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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