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湖南石门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自己家中吃饭喝酒。次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钟某某等人经过**集镇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李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211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4.执法记录仪视频;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