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现住**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其朋友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共四人在泾阳县**镇**村**组李某某家里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喝了5瓶左右的雪花啤酒。当晚22时许喝酒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S****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其家中出发沿关中环线和211国道行驶欲前往泾阳县**镇街道一朋友家,当晚23时许李某某驾驶该车行至泾阳县云阳街道东二路时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5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伟
检察官助理:周丽娟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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