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住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冀F***白色大众汽车途径容城县黑龙口村村西防疫检测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8mg/100ml。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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