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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村,现住安新县**小区。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02时3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号传祺牌轿车沿容城县罗萨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君安宾馆”门口南侧时,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号起亚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7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安新县**小区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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